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15文章来源: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提高项目采购效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658 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7 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49 号)及《深圳技术大学(筹)采 购管理办法(试行)》(深技大筹发„201759 号),制定本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 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 进行的关系。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 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 的;

(二)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 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 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图书馆等单位。单位负责人 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集中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备 案、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归档以及合同履约的监督。

第六条 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 定、合同审批和验收按《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 要职责为:

(一)负责已落实经费来源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审 核及对采购需求的技术标准或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 所需图纸、清单、控制价等)的初审;

(二)负责非公开方式采购申请、采购项目变更的初审;

(三)负责采购合同审核,并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四)执行或监督采购合同支付;

(五)指导业务归口范围内学校自行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提交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审定采购文件及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会;

(五)负责采购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的洽谈与会签、合同执行、项目验收和履约反馈。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受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建和管理。参与学校 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 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 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库的 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深技大筹发201760 号)。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 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 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 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 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

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集 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审批,获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 招标失败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符合 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转为单一 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 采购: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二)由学校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 时确定供应商的;

(三)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 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而申请自行采购 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 料:

(一)包括自行采购的具体请求、采购项目情况、自行采购理由、潜在供应商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申请书或者说明材料;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 应提供相关部门作出的涉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认定材料;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由采 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供项目采购过程资料。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 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 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网站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 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 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 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 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采购项目应当依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 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 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 法等。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 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 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价文件、跟标采购 公告等。采购文件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在预算金 额之下制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但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一万 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供应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采用非现金 形式交纳。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 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

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 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 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 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及除进口货物以 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 资质条款;

(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 地;

(七)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就投标 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 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

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 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 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 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项目的定 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 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 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 投标。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 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 应当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 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 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 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 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 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 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

(三)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 立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 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 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二条 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 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预 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 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选用直接选购法、 抽签法、竞价法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成 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 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 选和退出机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 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 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 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 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 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 管理中心申请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 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申请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 弃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资格的书面申请或采购人关于中标或者 成交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 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第三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备案,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合同应当报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归档。

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 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 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 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 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 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 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 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 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 导小组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 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 得超过原计划数额。政府采购项目须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归口 管理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学校相关验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履约 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验。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参与验收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

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管 和抽查。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采购合同中履约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 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 内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 行履约评价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出具履约评价报告报采 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履 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将履约 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予以公示。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 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申请采购合同支付的,应提交资金支付 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加盖学校相应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及计划财务部要求提交的 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进行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供合同备案证 明。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四条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 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 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 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 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 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 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 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调查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 理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供 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中止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 不计入采购期间。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 复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 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纪委、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 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 收集有关资料;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采 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下列采购事项应当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 小组批准: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三)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

(四)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五)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

(六)终止采购的;

(七)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采购合同的变更。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确需变更且变更内容所涉金额不超过学校采购限 额标准及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10%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归口管 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变更内容所涉大于上述 金额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项目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原则上不予 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 应商,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对其下轮投标进行评审扣 分,要求合同续期的不予续期,并依照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 禁止其参与采购。

第五十四条 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属于下列情形的,报采购 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停止支付采购款项、终止采购并 撤销采购项目。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参照《深圳经济特 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中采购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学校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或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的;

(六)在履行采购合同时未经批准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增加部分的采购无效。

第五十七条 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要求供 货的供应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2 年以上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 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行为将严 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 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 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采 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 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 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工程采购实施细则及预选采购、供应商管理等 的管理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 采购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 我国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项目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可由经费使用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 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 办法(试行)》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采购。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技术大学(筹)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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