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三条第1条,具体内容为: (1)合同签订后 180 个日历日内交货(含免税证明办理时间)(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款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申办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 原合同第四条第1条,具体内容为: 1.本次采购货物总金额为¥ 548,000.00。 合同签订后 1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 %的款项。验收合格,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1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款项。 变更后合同条款第三条第1条: (1)合同签订后 210 个日历日内交货(含免税证明办理时间)(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款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申办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 变更后合同条款第四条第1条: 1.本次采购货物总金额为¥548,000.00。 合同签订后 1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 %的款项。乙方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并且支付100%款给甲方进口代理后,甲方凭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合同金额20%的款项给乙方,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10%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