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 三 条第1条第(1)项,具体内容为:合同签订后 180 个日历日内交货(含免税证明办理时间),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说明: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款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申办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 原合同第四条第1条,具体内容为:本次采购货物总金额为¥ 486950.00 。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0%的款项。验收合格,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1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0%的款项。 变更(补充)为:合同签订后 400 个日历日内交货(含免税证明和生产国出口许可证办理时间),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说明: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款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申办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 变更(补充)为:本次采购货物总金额为¥ 486950.00 。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款项,乙方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并支付100%款给甲方进口代理后,甲方凭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合同金额20%的款项给乙方,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10%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尾款项给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