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6条“交货期限”中第(1)项,具体内容为:“签订合同后100天内交货(说明: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和卖方代理应协助买方代理办理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 原合同第4条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履约保证金给甲方。甲方自收到履约保证金2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的款项。验收合格,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1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款项。 变更(补充)为:合同签订后的360个日历日内交货,若为进口免税货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款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申办免税,装运应安排在免税等进口证书获批以及取得生产国出口许可批文(如有)后),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给甲方。甲方自收到履约保证金2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款项。货到支付合同总价40%的款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10%的款项。设备无故障运行30日后,退回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