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三条第1点:“(1)合同签订后 90个日历日内交货,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修改为“(1)合同签订后 160个日历日内交货,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产品一同交付;” 原合同第四条第1点:“验收合格后,甲方享有【7】天的试用期,【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15个日历日后】,试用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可要求乙方退换货物,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如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使用单位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校内审批后交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货款。”修改为:“验收合格后,甲方使用单位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校内审批后交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