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采购合同,可以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1、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2、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的;3、因实际需要,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标的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且未超过原项目预算金额的;4、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采购标的尺寸、规格、数量、付款方式等的。 本次采购符合上述第4条履约时间发生变化的情况,特申请采购合同变更,请予批准。 (以下请具体说明申请采购合同变更的理由) 乙方因国外疫情持续严重,设备部分零配件紧缺、且国际航班大幅取消,大批量货物堆积在机场排队等待发货,货物物流时间延长,直接性的导致货物交货时间晚于约定时间。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条“疫情防控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合同,免予追究违约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交货时间延迟至2021年12月08日。特申请采购合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