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验收合格后,甲方享有5天的试用期(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5日后),试用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可要求乙方退换货物,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如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使用单位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校内审批后交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货款。 现将其变更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给甲方。甲方自收到履约保证金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70%的款项。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5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30%的款项。试用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可要求乙方退换货物,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原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履约保证金:采购货物总金额的5%。 现将其变更为:履约保证金:采购货物总金额的10%。 变更所涉及金额:466,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