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于每月 3 日前书面确认上月派遣员工考勤、考核等数据,于每月 28 日前以结算清单形式书面确认当月派遣服务费金额,乙方向甲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发票,并由甲方在双方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的派遣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变更为: 1.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人员费用,由甲乙双方于每月3日前书面确认上月派遣员工考勤、考核等数据,于每月 28 日前以结算清单形式书面确认每月派遣服务费金额,乙方向甲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发票,并由甲方在双方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的派遣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2.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乙方派遣员工(24人)的人员费用163万元人民币,由甲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按规定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每月抄送实际工资表由甲方审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等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补充条款: 1.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共36万人民币,用于乙方与派遣人员(24人)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 2.甲方支付乙方人员费用16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6万元费用共199万元人民币,如因派遣员工自行解除,所支付费用有所剩余,在双方合约结束时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退还剩余资金。 3.2020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2021年6月14日前,如果乙方按照合同正常履约,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25万元人民币。 4.其他条款均按照原合同照常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