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合格并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内部审批后向市主管部门发起申请支付人民币150万元。 2、本项目第二阶段验收合格并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给甲方,甲方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内部审批后向市主管部门发起申请支付合同剩余全部款项。 3、合同到期且履行完毕后,乙方服务过程无质量问题(含处罚)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变更后条款: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合格并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内部审批后向市主管部门发起申请支付人民币150万元。 2、本项目第二阶段验收合格并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给甲方,甲方整理相关付款资料,经内部审批后向市主管部门发起申请支付合同剩余全部款项。 3、合同到期且履行完毕后,乙方服务过程无质量问题(含处罚)情况下由甲方按照内部相关程序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乙方以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给甲方的保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5、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保函,其有效期应与《深圳技术大学园区(一期)智能化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合同》(合同编号:0733-19200415)有效期一致或更长。 6、因客观原因,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保函有效期无法满足要求的,乙方有义务在已提交保函(下称旧保函)有效期结束前,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提交新的有效保函(下称新保函)给甲方(新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旧保函),或以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延长旧保函有效期。乙方无法按时提交新保函或延长旧保函有效期时,甲方有权凭旧保函兑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