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采购人行程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付款资料(机票凭证、保险凭证等),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后经采购人内部审批后交由市财政委统一支付合同金额。因签证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师生实际出行人数发生减少的,采购人按照实际出行产生费用支付费用(即支付费用=实际出行人数×单价)。” 变更为: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需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付款资料(机票凭证、保险凭证等)。乙方须确保付款资料无误,甲方通过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因签证问题无法出行,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的机票款(实际机票退还款可参考航司规定),乙方需为甲方争取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