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中山云超算软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4UQJD590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1-206房 当事人二: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42951438K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46号
中山云超算软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深圳技术大学(筹)“超算机时”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标编号:SZTUFW2018040,开标时间:2018年11月23日)。 经核,中山云超算软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罗建国),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对中山云超算软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一)两年内(2018年12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禁止上述两家公司参与深圳技术大学的采购活动; (二)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山云超算软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辩。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处理生效。 深圳技术大学(筹)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