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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文章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财购〔201742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采购科)、各新区发财局(采购科)、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于20177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该办法中有关事项的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关于诚信档案的录入及查询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设置了“诚信档案”栏目(首页—采购监管—诚信档案),符合《诚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供应商,在依法认定后,将在该“诚信档案”栏目对外公告。其中,属于第七条情况的供应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告(注:目前区集采机构暂不能在系统中录入诚信档案,需借助区财政部门的秘钥进行录入)。下一步,我委将对“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改造,除了细分供应商诚信档案的类型,分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履约评价为差的供应商”、“其他受到诚信处理的供应商”,以及“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还将开通各区集采机构直接录入诚信档案的权限。

  集采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应当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诚信档案”栏目以及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集中查询投标供应商的诚信状况(网站有搜索功能),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关于依法认定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关于违法违规情形。《诚信办法》第五条主要是法定的处罚情形,符合法定处罚情形的,应依法对有关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六条主要是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依《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中,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对《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细化,第六条第(三)项的依据是《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是《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细化,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的依据是《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2.关于记入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记入诚信档案前,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应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书面告知,允许其申辩和澄清,并根据申辩或说明情况进行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情形证据充分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书面告知函中,应将列入诚信档案的依据、违法违规事实以及列入诚信档案的期限等予以列明。

  三、关于诚信档案的公告内容和公告期限

  《诚信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对诚信档案的公告内容作了规定,各区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应依照执行。

  《诚信办法》第十二条对记入诚信档案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也作了规定,由于目前系统未具备对公示期满的信息进行自动下架的技术功能,请各单位做好台账,对到期的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前期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人工下架。我委将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尽早实现自动化管理。

  四、关于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的处理

  根据《诚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招标文件应规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给予以下处理,包括:

  1.评审扣分。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评分项中应设置诚信分,分值占比不低于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其诚信分为0分。

  2.价格上浮。采取价格评比(如最低价法或“N+2”法)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少于10%

  3.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应增设一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在公告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重点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中标的所有项目(包括评定分离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等)将列入重点监管项目,招标机构应将项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将对该项目的合同备案、履约、支付等全过程进行重点监管。

  5.不予续期。采购单位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的,不允许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续期。

  上述第123项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适用其一。

  五、关于联合惩戒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另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请各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资质条款中增加“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诚信承诺中作出声明)”,以及“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诚信承诺中作出声明)”。招标机构应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的诚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项承诺),在公告采购结果时,一并对外公告。

  此外,我委在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失信“黑名单”后,将及时转发给各招标机构。各招标机构也可以在信用深圳官网(www.szcredit.org.cn)和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进行查询和核实。

  专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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