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可邀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履约抽检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二、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一)简化办公设备采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高于配置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如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下达采购计划后,采购人可直接在网上商场系统实行电商供货;若电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时,采取竞价采购。
(二)加快“转非公”处理。在采购需求没有倾向性、限制性和排他性条款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对公开招标失败一次的采购项目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转非公开招标采购。
(三)建立“快处快采”机制。对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招标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立即重新采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简化优化审批流程。通过提高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建立医疗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进口产品清单制度,推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减少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对采购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优化审批流程。
(五)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时间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避免集中申报影响采购效率。招标机构要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安排组织采购,并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加快采购项目实施进度。
三、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流程
结合项目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要求,按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流程:
(一)预算编报。
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编报采购预算。
2.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项目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
(1)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开招标,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2)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开招标,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采购计划。成品软件属于货物采购,不属于软件开发。
(3)制服、被服类项目设计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家具项目监理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
(4)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当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才能进入电商下单或预选采购实施流程。
(5)招标机构在受理采购申报时,如发现采购品目选择错误,应当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撤销采购计划还原指标,在项目库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3.采购人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计划申报。
1.及时申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的规定,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明确的年终结账日。
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计划,启动招标;若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尚未下达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提前下达虚拟指标,提前招标,确保服务衔接。若因客观原因预计原合同到期后可能无法衔接,出现“过渡期”的,采购人应在原合同到期前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已经出现原合同到期而新招标结果未产生,原中标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的,凭审计结果支付“过渡期”服务费用。合同超期6个月及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2.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要体现项目内容,不得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预选采购(含电商供货)项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3.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当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
(三)采购实施。
1.选择采购平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未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未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或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2.禁止直接委托。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委托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供应商,也不能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依法核查采购需求。根据《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不得设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款,招标机构要依法核查采购需求,特别是对近年来因采购需求问题引发质疑投诉的条款要进行严格把关:一是明确厘清和界定废标条款与评分条款,禁止出现由专家自由裁量的“灰色”条款或“两可”条款;二是严禁通过技术参数和指标直接围标或间接排斥潜在供应商,尤其是对于设置大量扣分项、加分项或其他约束条款来定向招标或竞价围标的采购需求,招标机构应当依法核查;三是对于采购人与招标机构在采购需求方面不能达成共识,或存在采购文件模板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突破模板的,招标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处理;四是资格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预算总控、单价分控、执行额度分配、据实付费标准等在采购需求、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中不得擅自变更。
4.按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逾期不确认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5.加强评审现场管理。招标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6〕32号)的规定执行。
6.禁止转包,规范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合同转包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如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分包的事项和要求,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7.依法处理质疑投诉。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由采购人按时答复。涉及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按时答复,招标机构不得简单地以专家论证意见或采购人的解释或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解释作为答复意见,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研究、核查清楚后以本机构的名义对质疑事项做出明确答复。涉及投诉、举报等事宜,由财政部门按时答复,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协助处理。
(四)合同公告和备案。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26号)的规定进行合同公告。此外,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
为简化程序,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无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或《供货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五)合同履约及争议处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付款,不得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对待。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六)动态监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采购人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以外的进口产品项目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是否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
四、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根据《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不得引用某特定供应商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参数;不得针对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量身定做;在采购标的不排斥进口产品时,采购需求也不得对国产产品进行歧视;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
2.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适用各自的采购模板,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模板要求实施采购;对于采购人不按采购模板执行的,招标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关要求包括:
1.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资料不全的非公开招标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采购计划编号应当在申报有效期内,所推荐的供应商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
2.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项目(涉密或应急项目除外)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采购人在申请材料中应当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征求意见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采购人针对异议事项答复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3.根据《采购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密项目申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先报保密机关对涉密项目进行认定。
4.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
5.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招标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6.规范责任承担。非公开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所提供的情况、依据不真实造成质疑投诉或者引起社会反响,或是被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问责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竞价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电商无法提供的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电商供货价格虚高的货物,实施公开竞价采购。相关要求包括: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竞价采购,可指定品牌型号;50万元(含)以上的,允许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也可不推荐品牌,公务车竞价按相应规定执行。
2.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时,同一品牌的产品若同时有2家或2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参与竞价,只作为一个有效供应商计算,在此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准。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2家(即参与竞价的品牌不足2个)的,竞价失败并重新采购。
3.竞价项目不限定供应商,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竞价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2家或2家以上(公务车竞价项目除外)。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竞价需求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包括不得要求设置个性化电脑开机画面,不能要求竞价时提供产品样机,不能要求非故障情况下的备机数量等。
(四)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的情形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二是2017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三是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相关要求包括: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项目有关情况在深圳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进行公告(涉密项目除外);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将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
五、明确特殊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
(一)资格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总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因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相关要求包括:
1.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招标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4.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项目,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预选采购项目。
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四大类:一是电商采购项目;二是货物类项目中家具、图书、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项目;三是服务类项目中物业服务、保安服务、劳务派遣、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公务印刷、会议定点、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等项目;四是工程类项目中装饰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预选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相关要求如下:
1.电商采购项目(办公用纸除外)均需编报采购计划,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上商城平台下单采购,鼓励采取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若采取月结转账的,月结期限不得超过30天,采购人应在付款申请中备注单位名称和购买事项,以便核对;超过30天仍未付款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2.公务租车和公务用车取消预选采购制度。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租车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普通公务用车实行公开竞价,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急救车、通讯指挥车、勘察探测车等)以及改装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家具监理项目实行战略合作伙伴制度,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第三方监理战略合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5〕15号)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公共安全项目。
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项目,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11号)的要求执行。相关要求如下: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全面统筹业务需求,合理配置分工协作,配套推进前工序工作,及时牵头提出或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将并联审批。
2.对于已启动的城市公共安全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可通过调整指标属性,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凭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项。
3.对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且经费暂未落实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立即开展,相关预算安排及时跟进,凭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项。
4.对承接城市公共安全项目的单位,若需对外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
(四)长期服务项目。
长期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相关要求包括:
1.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期限不是1年的,应当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2.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实行续期奖励机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第一年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产生中标结果的长期服务项目,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编报“延续合同”的采购计划,按原中标金额计算填报项目金额,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出合同期限问题,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的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将该类项目直接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2.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或者属于新型研究机构职能范围的事项)且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3.对于采购人交予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能集中采购的,前述承揽项目的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等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此外,前述承揽项目的机构或单位若需另行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通过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
4.已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在深圳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具体操作指南详见该网站“相关软件下载”栏目),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有异议的,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解答。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